365体育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网络    时间:2024-04-19 02:50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湖南省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医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决定》(湘发〔2007〕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医药专项资金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医药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开、突出重点、严格审批、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3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经绩效评价后按新设专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中医药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中医药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七条中医药专项资金根据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中医药文化建设、中医医院重点专科建设、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科研能力建设、中医药人才培养、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中医药专长绝技收集整理、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八条中医药专项资金实施项目面向非经营性领域,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对于中医医院重点专科建设、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科研能力建设等技术性专业性强、单个项目金额较大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安排365体育

  (一)省中医药管理局在每年7月15日前制定下年度项目实施初步方案(含项目计划书、资金额度、管理办法等)送省卫生计生委及省财政厅审查。

  (二)每年7月底以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文件,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对象、申报条件、程序、评审办法等。

  省直中医药单位及其他部省直医疗机构直接行文向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申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及市以下项目单位由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市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

  (三)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非竞争性项目单位进行审查;竞争性项目省、市县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申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资料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打分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评审,确定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将资金分配预计数提前下达并编入市县本级下年度预算。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年度项目实施正式方案;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下达中医药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本级项目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分别明确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及时性的责任,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使各项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效果。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应向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中医药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项目绩效管理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先由市州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自评,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对项目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或抽查考核,或者通过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综合考核或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并在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五条市州、县市区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对各地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一)中医药专项资金分配、审批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或个人在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等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三年内停止该单位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各地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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